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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征集意见:蓝牌轻卡发动机排量不大于2.5L 货箱内宽不大于2米1

来源:转载    2021-08-11    点击:

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“大吨小标”、超载运输隐患,推进在用“大吨小标”轻型货车治理,日前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公开征求对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的意见,意见稿中拟发布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。


此前坊间流传许久的轻型货车技术标准的新标准,因为迟迟没有落地,一直让大家认为是谣传。而随着8月3日公安部、工信部两部委意见稿的发布,几乎可以断定早前流出的新标准,即将成为事实。这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蓝牌货车新标准已经达成基本共识,落地只是时间问题。


以下为详细内容:


两部委征集意见:蓝牌轻卡发动机排量不大于2.5L 货箱内宽不大于2米1

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开征求对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的意见


为贯彻落实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》和《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》要求,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,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,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
1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(邮编:100804)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
2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qiche@miit.gov.cn;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010-66013726。


附件: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.doc


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


2021年8月3日


附 件


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


一、术语定义


(一)轻型货车,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,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,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。


(二)面包车,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,单层地板,发动机中置(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,发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。例如:发动机缸体主体位于车辆前后轴之间,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轴上方的情形),宽高比(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)小于或等于0.9,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,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。


(三)小微型普通客车,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,单层地板,一厢或两厢式结构,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。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,不包括轿车、面包车、运动型乘用车、越野客车。


(四)客厢式运输车,指封闭式货车。即采用整体式车身,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,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。


(五)拖拽式轻型清障车,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,具备托臂机构,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,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。


(六)平板式轻型清障车,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,具备可移动平板、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。


二、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


(一)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(包括养蜂车、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)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(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**距离小于1500mm除外);层板(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,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)布置应均匀、合理、不可拆卸。


(二)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(包含垃圾车、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。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,不包含压缩式、摆臂式、自装卸式、车厢可卸式垃圾车)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,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。


(三)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、厢式、仓栅和平板式货车。


(四)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轻型货车(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)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:


1.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.4倍。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.00in(英制)或者不超过195mm(公制);


2.发动机(柴油)排量:不大于2.5L(不包括冷藏车);


3.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。


(五)轻型货车(不含新能源汽车)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:


表 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


两部委征集意见:蓝牌轻卡发动机排量不大于2.5L 货箱内宽不大于2米1

说明:


1.本表中总质量、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;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/人计算。


2.随车起重运输车、平板货车、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。


3.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,应计入整备质量;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,应计入整备质量,不应计入载质量。


4.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;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途货车;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、畜禽、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汽车。


三、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


(一)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、厢式结构。


(二)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;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(**托举质量)应大于等于1500kg。


四、面包车、小微型普通客车相关技术要求


(一)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(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)。


(二)设有二排、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。


(三)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。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,按每400mm核定1人,具体为: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,大于或等于1200mm(且小于1600mm)时核定3人。对既可分离、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,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,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。


(四)车辆的**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,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;若**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,则座椅**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(沿车辆前进方向)的横向距离,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450mm,对车辆宽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50mm。


(五)车辆的**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/翻转座椅,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(或向后)翻转的形式;但若按倒数**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%,**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,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、右收起等形式。倒数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,将倒数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
(六)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,**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垫)上。


(七)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,除**一排座椅外,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(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)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垫)上。


(八)车辆设置的**排及第三排座椅,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,则**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;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。


(九)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,**排及**排以后的座椅,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300mm。测量**排座椅的座间距时,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将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
(十)车辆行李区(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,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)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30%,其中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1500mm;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:


1.**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,座椅应处于正常使用位置;**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,应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(若此时与倒数**排的座间距不足600mm,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600mm的位置),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;倒数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应将倒数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。


2.在三个位置(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,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、向右各平移25%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),分别测量**一排座椅的座垫**方(或座椅靠背**下方的**端,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)与行李区**方(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态,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)的纵向距离。


3.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(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,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25%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,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),确认是否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%。


(十一)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,正常使用时,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,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、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。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、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。


(十二)面包车应满足《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、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产业〔2014〕453号)相关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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